2016年,牟敏担任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近年来,他一步一个脚印,用实际行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他始终坚持把法律公正和人民利益至上视为自己的使命,一心为民勇于担当,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人民检察官的温暖。
“面对困难责无旁贷”
2017年6月13日,一件非法上访涉嫌犯罪的案件被移送到东坡区检察院,该类案件在东坡区尚属首例。
犯罪嫌疑人赖某原是一名国企职工。2012年12月,他刑满释放,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遭其拒绝。经劳动仲裁和双方多次协商,原单位同意给付赖某23万元补偿款后解除劳动合同。
按理说,一起简单的劳动合同纠纷应就此画上句号,但赖某却走上信访之路。
原来,解除合同后不久,赖某对补偿协议不满意,多次到原单位门口拉横幅示威、缠闹。2014年5月起,赖某开始到省、进京闹访,被公安机关训诫3次、行政拘留2次。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严重扰乱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就不能姑息纵容。”牟敏说。
此时,身边的人则劝牟敏:“这个案子不是你基层检察院管得了的……”
“我是检察长,我是领头人,面对压力和困难,我责无旁贷。”牟敏坚定地说。此后,他便与分管副检察长、案件承办检察官多次到眉山市检察院、东坡区委、区委政法委汇报案情,与公安机关、法院、区法制办充分交换意见,咨询法学专家,参考省内外各地判例,最终决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赖某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东坡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认为,赖某非法信访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至此,这起非法信访涉罪案得到圆满解决。
此外,在牟敏的指导下,东坡区检察院还把相关办案经验和成果转化为工作指导性意见,与公安机关、法院联合制定了《违法上访涉嫌犯罪证据参考标准》,为今后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
“法律不容打折扣”
2018年1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获刑1年的杨某比原定刑期提前3天走出了监狱。他既意外,又感动。他没有想到,对自己刑期计算的一个差错,牟敏会如此上心地为他纠正。
2016年12月12日,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东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起刑时间2017年1月17日,刑满时间2018年1月16日。一次偶然的机会,在监狱服刑的杨某觉得自己的刑期折抵有问题,虽然不能确定具体的折抵天数,但还是反复写信告诉了父亲。
年过七旬的杨父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希望儿子能得到法律公正处理,于是拿着儿子的信件四处反映。
2017年9月5日,杨父来到东坡区检察院申诉。一进检察院,他就控制不住情绪地大声问:“刑期计算错误,我们有冤没处申,你们检察院管不管?”“老人家别急,我们有话慢慢讲。”接待他的正是牟敏。
杨父告诉牟敏,他儿子写信说刑期计算有问题,作为父亲,他多次到法院申诉,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身判决正确,不启动纠正程序。无奈之下,他只好来到检察院。
牟敏立刻指令承办检察官调取相关卷宗,并亲自前往杨某服刑的监狱当面听取意见,多次向公安机关查核事实真相,数次往返于法院、公安等部门。
经反复查证,事情的真相逐渐明了:
得知刑期只多计算了3天,杨某告诉办案人员:“如果只是多算了3天的话就算了,就不必给父亲和检察院添麻烦了。”
但是,牟敏告诉办案人员,虽然只有3天,但事关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不容打折扣,刑期错误一天也须纠正。”牟敏说。
2017年11月30日,东坡区检察院以刑期计算错误为由向东坡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1月5日,东坡区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纠正刑期。
“保证每个案件经得起检验”
“好刺鼻哦,这是什么气味?”2016年3月,思蒙镇娴婆村2组附近的村民被一股莫名的刺激性气味困扰。
2017年1月,东坡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4月,东坡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将邓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东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于是,东坡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了以牟敏为组长的“1·13”专案组提前介入该案,重点围绕煤焦油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危险废物、加热煤焦油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处置”行为等10余个焦点问题引导侦查取证。
侦查取证过程中,牟敏从污染环境罪的构罪要件出发,与公安侦查人员一道梳理案情,引导侦查,多次查看案发现场,走访多名专业人士,了解煤焦油的成分、性质以及加工处理流程。
“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污染环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可见的污染后果……”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这样的辩护意见。然而,面对这一切,牟敏他们已经成竹在胸。
原来,在提起公诉前,牟敏邀请了四川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模拟对方辩护人进行现场辩论。“我们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充分听取嫌疑人的辩护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换个视角、换种方式办案。这有利于发现问题,从而保证我们起诉的每一个案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牟敏如是说。
2017年9月20日,东坡区检察院以邓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东坡区法院提起公诉。后眉山市中级法院决定对该案提级管辖。2017年11月15日,4名被告人均被眉山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