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方某看中了我家一块面积为6亩的基本农田用于建房、建假山、建庄园,而我丈夫恰恰因经商急需资金,彼此当即达成了买卖土地的共识。为避免受到追究,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租期为70年,方某一次性支付租金79万元。可即使这样,我丈夫近日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请问:“以租代售”真的也构成犯罪吗?
梁丽丽
你丈夫确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方面,“以租代售”倒卖土地使用权同样为法律所禁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分别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也指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任何形式的非法买卖土地,都为法律所禁止。你丈夫为了牟利,为了规避制裁,采用“以租代售”的方式,将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方某,用于建房、建假山、建庄园,无疑也在法律禁止之列。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正因为你丈夫“以租代售”基本农田五亩的土地使用权达6亩,非法获利79万元,决定了其符合第(一)(四)项情形而难辞其咎。(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