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成都市科技局获悉,《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成都实际,全力保障科创中心建设,既是“基本准则”,也是“路线图”,为今后一个时期成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指引遵循。
8个方面推动成都科创中心建设
《条例》从总则、科技创新载体、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创新人才、科技金融、科技创新环境、附则8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成都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建设目标方面上,《条例》提出,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将成都建设成为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支撑。
聚焦提升城市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条例》提出,要突出主体集中、区域集中、资源集中,着力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西部(成都)科学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天府实验室创新平台体系。
聚焦创新人才和创新氛围
《条例》还以专章的形式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
人才评价上,《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促进人才流动上,《条例》提出,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鼓励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不宜确权分割的可以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
此外,《条例》还特别设立了“科技创新环境”专章,致力于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这也是紧跟科技创新发展趋势,推出的相关保障条款。”成都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说。
《条例》还提出了“免责”条款:成都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成都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本报记者 马静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