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曾要求员工休年假,但我因为一时冲动,不仅拒休年假,还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假且公司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今,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要求公司按照我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支付我日工资收入300%的工资,但被公司拒绝。请问:我拒休年假后能否再行索要假期工资?
肖琳琳
你无权再行向公司索要应休而未休的年假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则已进一步分别明确:“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并非是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规定,允许的范围包括经协商,劳动者可以不休年休假,而由用人单位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经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等。与之对应,正因为公司曾经要求员工休年休假,而你不仅拒绝,甚至书面向公司承诺“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且公司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加之公司对你所作的承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着正常的判断能力,知道承诺意味着什么,自然不应该也不能够在事后借口一时冲动反悔,进而向公司索要对应的加倍工资。(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