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利用微信平台售假药 打!
最高检发布8起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打击利用微信平台销售假药案,严惩生产、销售过期食品案,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零容忍……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检察机关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涵盖了从粮食、畜禽、水产、奶粉到药品等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说,这8起案例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抗诉、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诸多检察职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缩影,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方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定决心。

利用微信平台

销售假药

    当前,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倒卖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例屡见不鲜,特别是使用微信等工具进行网上销售的案件增速明显。

    在北京王爽、谷小伟生产、销售假药抗诉案中,王爽伙同其丈夫谷小伟,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进的“纯中药减肥胶囊”进行装瓶、封袋,并自制说明书。王爽利用直播平台对该减肥药进行宣传,然后使用微信与购买者取得联系并收款,再由谷小伟联系物流企业邮寄发货。经食药监部门认定,涉案“纯中药减肥胶囊”按假药论处。

    据了解,本案系利用网络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案件,取证难度大。为此,检察官转变思路,在尊重日常经验法则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慎重审查全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意见等多种证据,综合认定犯罪数额为300多万元。

    最终,二审判处王爽有期徒刑106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判处谷小伟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生产销售

过期伪劣食品

    在这8起案例中,有案例涉及食品保质期的问题,彰显了检察机关办案严谨的态度。

    在上海郝连杰、潘同刚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郝连杰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一个仓库作为大米的加工生产车间,组织潘同刚等人使用因临近保质期、生虫、破损等原因被退货的大米,单独或混合其他大米重新加工、灌装,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后制成“佳惠”牌大米,销售给超市,销售金额共计89万多元。

    办案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后,明确被告人使用超市退货大米(属回收食品)、生虫大米作为原料再生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明确被告人重新喷涂成品大米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做法直接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亦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最终,法院判处郝连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决潘同刚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0万元。

在食品中添加

有毒物质

    在这8起案例中,还有生产销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绝不留情。

江苏冯春兰、姚勇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是在鱼塘中添加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化学物系有毒有害兽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公安机关立案后,泰州市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挖掘孔雀石绿来源,以确定案件侦查方向和范围;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取证,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处存放的化学品进行检测,明确性质,还要对已投放孔雀石绿的养殖鱼类进行检测。同时,广泛收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时扣押实物、获取买卖票据,以证实存在投放孔雀石绿的行为及主观故意。

最终,法院判处冯春兰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判处姚勇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禁止姚勇军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