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1日,司法厅召开《四川省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企业座谈会,广泛听取川商企业代表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旨在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悉,《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委、省政府也随之印发了《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对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提出要求,实施涉企救济补偿机制势在必行。
《办法》全文共5章46条,包括总则、补偿救济申请及受理、补偿救济履行、监督保障、附则。其中,《办法》明确规定涉企补偿救济适用与不适用的情形,申请及受理、受理机构的受理流程、职能职责等,并规定了协商、调解及核查,补偿协议签订、救济渠道等环节的具体内容。
《办法》明确,因发生属于补偿申请范围的特定情形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企业可以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补偿救济诉求申请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补偿申请。
据了解,自2023年9月起,省司法厅会同省企业经济促进会、省川商总会等对开展政府失信涉企补偿救济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组织团队赴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实地走访交流,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今年,根据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决策部署,对《办法》进行再梳理,最终形成了《办法》的初步文本。
我省创新探索涉企补偿救济机制有何特色亮点?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省级层面尝试出台实施《办法》,提供一个可反复使用且适用所有企业的补偿救济办法,让各类企业都能在《办法》中找到救济和补偿的依据。对企业关注的政府部门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存在违约毁约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补偿救济,主动回应企业和社会关切,有利于强化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破解企业的痛点、堵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增强了对政府失信行为的惩戒,对损害营商环境、危害企业合法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了专门规定,进一步推进建设诚信政府、强化部门履约承诺兑现。
座谈会上,20余家企业代表就《办法》的内容提出了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本报记者 陈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