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县78岁薛姓务工者遭遇欠薪,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除了被欠薪,一些超龄农民工还面临拿不到加班费、遭受事故伤害而无法获得赔偿等问题。原因何在?其关键问题在于:超龄农民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一直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来进行统一指引。
现行的劳动用人中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劳动关系,一种是劳务关系,这两种关系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劳务关系则只适用于合同法。在不适用或者未构成劳动关系的用工,都可以归结于劳务关系处理。例如,最接近劳动关系的特殊类型,退休人员返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提出诉讼中按劳务关系处理。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属性只是其中的特例。
这两种关系法律依据不同,关系中的权益便不同。劳动关系中用工与职工许多的权利带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如社会保障、安全防护、休假等权利是法定的,不予保障即违法。而劳务关系则不同,它是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双方的权利靠约定,具有弹性,不是必须的选择,这导致许多的权益相对模糊,特别是出现了合同未约定的损害,很难像劳动关系一样找到清晰的依据。比如,出现用工过程中的事故损害,只能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一旦这两个途径赔偿存在差异,就会出现争议。
此外,这两种关系因法律依据不同,权益调节与保障的途径便有很大差别,劳动关系既可以由司法调节,也可以由行政调节,如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而劳务关系只能依靠司法来调节,这也直接导致用工关系保障力度有所差别。
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中的许多纠纷人们更习惯于行政管理来介入处理,存在行政维权的强大依赖,这也无形放大了所谓的超龄劳动者维权难的错觉。例如,讨薪尽管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维权,但作为治理欠薪的问题,许多地方政府帮助民工讨薪,其中多是劳务关系。只不过明确不属于劳动关系,会造成公共管理部门之间的推诿和不作为。
解决好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维权难的问题,不是要劳务关系必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地位上并轨,而是要在法律上更加明确劳动过程中涉及的民事权利。比如在劳动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出现损伤怎么赔偿,标准如何,诸如此类,只有权利的成色不变,渠道不同也可以实现殊途同归。
此外,劳务关系无须行政监管,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公共服务。比如加强劳务用工的法律服务,指导劳动者依法签订协议,出现争议、侵权和违约时,为劳动者提供救济渠道,指导其依法维权。事实上,更多的社会关系由司法来调节,也是社会法治的必然趋势。(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