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7 期 / 第6版:法制农村
警惕网络世界的“陷阱”
四川检察机关发布2018年度十大网络犯罪典型公诉案例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立足工作实际,将打击网络犯罪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针对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盗窃、侵犯知识产权、编造恐怖信息、非法经营等损害网络生态环境和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典型犯罪,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重视通过检察建议等推动完善社会治理,取得了一定效果。

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发布了10件社会影响较大、犯罪手段较为新颖、案件办理效果较好的网络犯罪典型公诉案件,本报择选了部分案例进行报道。

跨国设诈骗窝点

远程控制受害人电脑

20163月~12月,中国台湾人“伟哥”(在逃)纠集台湾人徐某、曾某等人在印度某地城郊一栋二层楼房内设置电信诈骗窝点,并由徐某、曾某从国内招募组织李某等数十人作为话务员分赴印度,分别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检察官等身份拨打电话,谎称对方信用卡透支、个人身份信息可能被盗用等,骗取被害人信任,针对四川、云南、山东、辽宁、广东等多个省份30余万人实施电信诈骗。该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各成员之间各司其职,互不打探消息,其诈骗手段精准,诈骗对象多以中老年人及女性群体为主,并通过植入远程控制系统等智能化手段对被害人电脑实施控制并转款。该团伙拨打诈骗电话次数累计30余万人次,诈骗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单笔最高金额达959.6万元。所得赃款通过专业的洗钱机构迅速取款转移。

2017825,该案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1228,法院作出判决,徐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检方提示:该案系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冒充公检法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案件。提醒广大市民,公检法有严格的办案程序,不会通过电话要求转账汇款,凡是说到“钱”,就一定要有质疑之心;不能轻信行骗者提供的任何电话号码或网站,要多渠道进行核实;自用的手机、电脑要安装防毒软件,有效阻止木马等病毒的入侵。

从事有偿删帖业务

袁甲等6人犯非法经营罪

袁甲自2012年起在广东省佛山市从事网络有偿发帖、删帖业务,并指导其弟弟袁乙等人从事网络有偿发帖、删帖业务。2015年以来,袁甲多次联系已离职的西安华商网络传媒公司华商网(以下简称华商网)编辑周某某对该网部分信息进行删除,周某某便找到已离职的原同事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删除,因离职丧失删帖权限,王某某又找到华商网技术人员张某帮忙删帖。20138月左右,袁乙从袁甲处返回泸州市叙永县,自己从事有偿删帖业务。20147月,袁乙与胡某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从事删帖业务。其间,多次接受删帖中介被告人叶某某的委托为其删帖。袁甲等6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达129万余元。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626日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11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袁甲、袁乙、胡某某、叶某4名被告人五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至七十万元;判处周某、王某2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检方提示:该案是四川省首例网络有偿删帖构成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也是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联合督办案件。警示广大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类似的非法发帖、删帖行为已构成犯罪,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在互联网时代,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营造健康绿色的网络生态环境,也是每一个网民、网络经营者共同的责任。

网购个人信息

非法盗走支付宝资金

201610月底至1117,周某从网上他人处购买大量公民信息,通过用他人手机号码把他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转走,占为己有。周某单独作案12起,非法转走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共计20万余元。201610月,周某在QQ聊天中向被告人杨某讲述如何转走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的操作方法。杨某掌握上述犯罪方法后,利用上述方法单独作案5起,非法转走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共计3万余元。

2017523,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对二人提起公诉。20171212,一审法院判决周某犯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决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检方提示:随着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网上银行和移动支付得到广泛应用,逐渐成为消费者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使合法财产遭受损失,发现支付异常时,及时修改密码、提高支付的安全等级。

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获利

罪责难逃

20179月底,费某、周某波、周某博、宋某(在逃)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建立“一元牛牛群俱乐部”微信群邀约参赌人员赌博抽头营利。“一元牛牛群俱乐部”微信群共有成员63人。2个多月的时间,4名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抽头渔利17.554万元,对应涉赌总金额为400余万元。

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530日以费某、周某波、周某博、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817日,井研县人民法院以4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费某、周某波、周某博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方提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是互联网时代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赌博形式,只要有实质上的输赢金钱兑现,在网上开设赌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提醒广大网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切勿沾染赌博恶习,防范掉进网络赌博的深坑,不要让赌博成为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

假冒名牌箱包在网上销售两被告被判刑

20153月,在未经“新秀丽(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潘某、刘某等人从广东等地购买箱包零配件以及“新秀丽”的标牌、标识,运输到绵阳市经开区某租用房,雇佣工人进行加工、组装成假冒的“新秀丽”U91型拉杆箱进行售卖。刘某又从其他网店商家处购了的假冒“新秀丽”C43型单肩包,在“新秀丽户外用品001”等三个淘宝网店对外零售以及向大宗客户陈某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2万余元。2016118,公安民警在刘某的出租房内将其挡获,现场扣押了“新秀丽”商标标识3200枚、合格证12700张、有“新秀丽”商标的半成品箱包220个、假冒U91型成品箱包298894个,价值32万余元。

2017116,刘某、潘某被绵阳市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1229,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检方提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购平台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商标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一定要擦亮双眼,遇到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提高维权意识,及时向消协、工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