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因胡某需要资金却又无法贷款,遂要求我出面向银行贷款50万元再转借给他。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275%,但胡某称其愿意按年利率24%向我支付利息,即让我赚取利息差。我照办后,由于胡某未能依约支付本息,我提起了诉讼,可法院却没有判令胡某按年利率24%向我支付利息。请问这是什么原因?珍珍
释法: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这里涉及到“高利转贷”问题,指的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在认定高利转贷的构成上,司法机关采取的是“从宽认定”,即只要出借的利率高出所贷利率,具有牟利性质,就可以认定构成高利转贷。本案无疑与之吻合。鉴于高利转贷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还扰乱了国家资金投向、利率管控等政策导向,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与之对应,你与胡某的借款协议无效,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胡某应当向你偿还50万元本金。同时,基于你的高利转贷行为虽不受法律保护,但胡某作为违约方,不宜因违约而减轻责任、变相获益,故其应当按你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年利率5.275%),向你支付资金占用费。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也指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当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超出上限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