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7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僵尸车”长期占用小区公共停车位,业主有权说“不”吗?

我和邻居所在小区的公共停车位长期停放着一些无人维护和使用且外观残旧破损、灰尘遍布、号牌缺失的“僵尸车”,不仅严重影响小区环境,还导致小区车位紧张。而面对我们提出的尽快处理、空出停车位的请求,车主却以小区停车位同样享有使用权,我们无权干涉为由置之不理。请问:我们能否要求车主清理长期占用小区公共车位的“僵尸车”?何钰萍等17人

释法:

你们有权要求车主清理“僵尸车”。

一方面,“僵尸车”车主侵犯了其他业主对车位的共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中的“共有”,是指全体业主均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部分车主长期占用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停放“僵尸车”,无疑是化“共有”为“私有”,并造成了其他业主无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甚至因无处停车等使其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僵尸车”车主片面强调自己的使用权,忽视其他业主利益,置其他业主权益于不顾的行为已违法。

另一方面,“僵尸车”车主应当承担清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你们可以自行,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僵尸车”车主清理,如其仍置若罔闻,则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