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两起“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引发热议,46名相关人员被处理,其中顶替者陈艳萍、陈伟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近期,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对于上述替考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
性质恶劣
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建议把高考“顶替入学”入刑,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有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有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样我们更要维护人民群众‘前途的安全’。”庞丽娟说。
从定罪可行性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季幸指出,构成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的社会危害性,比如说盗窃、诈骗,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构成犯罪。“窃取、诈骗他人的钱财构成犯罪,而这种窃取他人的入学资格、发展前程,比诈骗窃取他人钱财行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刘季幸建议对冒名顶替入学的行为入刑,予以打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同样持此观点。他进一步指出,这种“顶替者”目前没有罪罚,涉及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经办人员或者当地户籍管理人员,参与造假链条的,会有伪造公文罪或者相关罪行,对于顶替的,反而不构成犯罪。因此,应该利用这次修改机会设立一个罪名,综合设立“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或者单项设立“冒名顶替入学罪”。
填补空白
建议增加“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
在分组审议中,多方声音认为“冒名顶替上学”的本质是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应在刑法中增加“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罪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指出,现在中国的法律中还没有“冒名顶替罪”,但此类事件非常恶劣,民愤极大,希望能趁此次修改刑法的机会把冒名顶替入罪。丁仲礼说:“社会上不仅仅存在冒名顶替上大学,还有其他的冒名顶替,都需要予以严厉打击。”
“刑法中一直缺少一个罪名,即‘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于志刚指出,相关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比如伪造变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还有冒用他人脸部图像制作一些淫秽视频,冒用政治人物发表一些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消息,以及冒用金融界人发布有关金融期货市场消息等。“这种现象都与冒用盗用他人身份有直接关系。”
于志刚认为,总是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这类问题不是长久之计,建议视情况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
维护公平
建议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认为,以假冒手段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例之所以泛滥,与司法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不利有关,而司法的不作为,又与立法上的根据不足有关。因此,他建议此次刑法修改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
徐显明进一步指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客体,一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二是教育公平制度,三是公民的姓名等人格权,其故意、客观方面及后果都符合犯罪构成事件。对该罪的处罚,可以最终的受益者即入学者为主犯,其余为从犯,如此既可减少打击面,又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该罪的成立,可从根本上解决该类假冒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对此表示附议。她指出,中国教育制度的设计是公平的,山东省发生的顶替事件不是小事,对制度的信誉带来了冲击。“可以从立法的角度出发,通过人大对重大社会问题做出呼应,以完善法律制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梁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