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4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员工返岗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

李某为某公司职工。201921,公司春节放假,节后开工时间为219。放假后李某回家。216,李某驾驶小车在回公司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随后,李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李某为工伤的决定,李某家属诉至法院。其诉称,李某春节后根据公司放假安排按时返岗上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李某家属诉讼请求。那么,员工节后返岗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节后返岗上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其中,公司春节后的开工时间为219,李某则于216驾车返回公司,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首先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这一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有以下五个要件:1.受伤害者为职工;2.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受到伤害;3.受到交通事故伤害;4.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5.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五个要件组成“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整体,同时满足第1235点或1245点时,应当认定为工伤,否则不得认定为工伤。

其次是“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认定。工伤保险通说理论认为,“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员工必须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必须是在员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三是空间要素,即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内。何为合理时间,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合理时间是指员工经过合理路线,结合采用的交通工具而计算出的相对合理的时间,包括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时间。比如,上班时间为上午9点,员工8点从家里开车出发前往单位,则属于上班的合理时间。

本案中,单位开工时间为219,李某返回单位的时间是216日,比开工时间提前了三天,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当地人社局及两审法院认为李某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