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为某公司职工。
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节后返岗上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其中,公司春节后的开工时间为
首先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这一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有以下五个要件:1.受伤害者为职工;2.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受到伤害;3.受到交通事故伤害;4.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5.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五个要件组成“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整体,同时满足第1、2、3、5点或1、2、4、5点时,应当认定为工伤,否则不得认定为工伤。
其次是“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认定。工伤保险通说理论认为,“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员工必须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必须是在员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三是空间要素,即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内。何为合理时间,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合理时间是指员工经过合理路线,结合采用的交通工具而计算出的相对合理的时间,包括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时间。比如,上班时间为上午9点,员工8点从家里开车出发前往单位,则属于上班的合理时间。
本案中,单位开工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