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郑今年在就读的技工学院已完成全部学业,但受疫情影响,学校未能按时向其发放毕业证书。3个月前,小郑凭着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与一家制药公司签订了含1个月试用期,有着明确工资待遇、岗位要求、工作时间等内容的劳动合同。往后,小郑意外在车间工作中受伤,当小郑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时,却遭到公司拒绝,其理由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小郑虽未领取毕业证书,却在工作中受伤害,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释法:
该公司拒绝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小郑办理工伤保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一,该公司与小郑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尽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中有着相关规定,但该规定的适用是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为前提,小郑虽未从学校领取毕业证书,但已经完成全部学业,并非在校学生。同时,小郑在该公司工作其目的就是就业,并非勤工俭学。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郑还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表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并受到法律保护。
其二,该公司应当履行给予小郑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综上来看,小郑即是公司员工,公司就应当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