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9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AI孙燕姿”爆火出圈 专家:“AI歌手”或涉及多项侵权

近段时间,网上最火的歌手非“AI孙燕姿”莫属。在相关平台上,你可以听到“AI孙燕姿”翻唱的各类单曲,其独特的音色与唱腔,受到大量网友的喜爱。然而,这并不是孙燕姿本人演唱的歌曲,而是在AI技术的帮助之下,对孙燕姿的声音数据进行训练得到模型,进而通过模型推理最终实现声音替换。

实际上,利用AI技术实现歌曲翻唱的背后,隐藏着多项侵权风险。西南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兴祥表示,相关行为人涉嫌侵犯明星的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著作权。

“AI歌手”涉及两方面法律问题

“‘AI歌手’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以假乱真,合成高度逼真、难以甄别的声音。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深度合成类技术带来的,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美术作品等,而声音不属于前述保护类型之一,音色本身并不构成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在《商标法》的规定当中,声音是可以作为商标来受到保护的,但如果声音没有注册商标,就难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徐兴祥说,但是,仿冒伪造利用他人声音的行为,都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这个虚拟歌手提到了明星的具体人名,对明星的姓名权就是一种侵权。同时,“AI孙燕姿”在发布的《发如雪》视频中,使用了孙燕姿的肖像,该行为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虽然《民法典》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但网上发布歌曲的行为不属于个人学习,也不属于艺术欣赏等范围,故不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围。

另一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保护领域。《著作权法》中提到,如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者公共领域的歌曲都需要取得歌曲权利人授权。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了有限列举,仅仅“不商用”难以判断是否侵权,只有具体情况符合《著作权法》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才可规避侵权风险。没有经过授权的AI歌手,或涉及侵犯相关歌手姓名权、商业声誉以及侵犯了原词曲著作人录音制作者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平台标注了AI作品就能免责吗?

前不久,某视频平台更新规范——在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时,发布者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帮助其他用户区分虚拟与现实,同时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发布侵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一经发现,平台将严格处罚。

徐兴祥表示:“一些平台在推送过程中,会在信息流、视频详情页等部分添加‘此内容由AI生成’的告知标,但是添加这种标签并非一定免责。因为AI生成的内容,只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才不构成侵权,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AI生成的内容同样是侵权的作品,既然是侵权的作品,平台便不得推送,若推送,平台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作品上传到短视频社交软件等平台意味着对外公开,能够在社会上流传,这种行为不能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仍会构成侵权。”

今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要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这份征求意见稿已经于5月10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李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