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方某是我公司的销售员。半年前,方某因轻信曾与公司有过业务往来的A厂,未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假借公司领导名义通知仓库向A厂发出了价值50万余元的货物。往后由于A厂亏损严重无力支付货款,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请问,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方某索要赔偿?(小彤)
释法:
公司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方某索要赔偿。
一方面,公司向方某索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则进一步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即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因应当由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调整,决定了此类纠纷当属劳动争议。与之对应,正因为方某属于公司销售员,损害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且与其工作职责有关,无疑当属其列。
另一方面,本案应当遵从“先裁后审”的原则。《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也指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金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协商、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即本案只有先经过仲裁,才可以向法院起诉。(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