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7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债务人离世,是否“人亡债消”?

案例:

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清偿纠纷案。2019年初,市民胡某向隋某借款41万元,约定年底还清。但天有不测风云,胡某因溺水意外身亡,隋某将胡某的妻儿父母诉向法院,要求四位至亲替逝者还本付息。可是,四位被告在开庭时当庭声明放弃对胡某遗产的继承。法院在审理后确认,胡某生前与隋某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但鉴于四位遗产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故法院认为四人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在本案中,是否意味着无人承担逝者生前的未偿之债?

释法:

亲属放弃继承,并不意味着“人亡债消”。

在本案中,法院明确了四位被告作为胡某亲属,有义务对胡某的遗产进行管理保护。经查,在胡某名下尚有一间店面房,因此法院在处置完胡某遗产后,隋某有权要求在遗产范围内清偿本案债务。

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其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若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就无法实现债权人诉讼请求,即为真正的“人亡债消”。

同时,《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针对遗产清偿债务予以规范:“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在法律上,无论是“父债子还”“夫债妻偿”“子债父偿”都是有前提的,即“继承遗产才继承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凡属于家庭共同欠下的债务和税款,即使是死者生前出面、以死者名义欠下的家庭共同债务或税款,也应当由家庭全体成员承担,不适用限定继承原则。(据央视社会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