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2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从四楼抛下行李箱 男子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四川首例高空抛物罪在成都宣判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11日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3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

317,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全省首例判决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新闻播报

冲动之下扔出行李箱

男子被判刑6个月

317,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全省首例判决。

20205月的一天,江某在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客厅窗户扔出,使其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附近群众见状报警。温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在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江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随意高空抛物,将受到法律严惩。

专家解读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

以前可能是违法现在是犯罪

从民法通则中的“一般侵权”,到侵权责任法中成为“特殊侵权”,再到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刑,高空抛物罪有着怎样的“前世今生”?近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和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海涛对此进行了解读。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以前可能只是违法,但是现在一定是犯罪。”在王建平看来,这是高空抛物入刑前后的最大区别。

王建平介绍,2009年之前,关于高空抛物造成损害案件的判决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通则中的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在这阶段,对高空抛物的处罚主要是行政处罚。”王建平说,后来由于高空抛物行为日益增多,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果和伤害,在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制定的时候,就将高空抛物从一般侵权确定为特殊侵权来处理,明确行为人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2020年,侵权责任法编入了《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

2019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而根据31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一旦符合相关构件,就可以认定为犯罪。”王建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王建平认为:“这在学术上属于重判轻罚,体现了对于高空抛物是以劝导为主的原则。”王建平的看法得到了唐海涛的认同。他表示,以往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采取民、刑并行的二元处罚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高空抛物的民、刑定性。由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可能致使刑事责任追究问题不再引起公安机关高度关注,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微乎其微。“将高空抛物入刑,意味着查证犯罪事实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将大大强化查处高空抛物行为的力度。”(张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