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9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单位规定试工期不支付员工工资,合法吗?


    卢某于2017107日入职广东省内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卢某每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1个月。入职当天,公司对卢某进行了新员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厂纪厂规、考勤规定、工资规定以及其他的规章制度等。该公司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员工试工期7天,试工期间不计发工资。”卢某签收了该员工手册。1014日,卢某辞职,公司同意其当天离职,但因其尚处于试工期,根据公司规定,不予计发工资。卢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卢某的诉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738元。

    【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试工期间没有工资,员工明确知晓该规定且已签名确认,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试工期工资是否合法?庭审中,公司诉称,卢某入职时,公司向其公示的规章制度明确载明试工期为7天,无论试工是否合格,公司均不计发试工期间的工资,卢某明确知晓且签名同意,公司履行了规章制度公示程序,依规定拒付工资合理合法。

    笔者赞同仲裁裁决。理由如下:

    其一,员工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因员工为其提供了劳动而向员工支付的对价,在劳动关系中,员工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而其享受的主要权利是获得劳动报酬。

    其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须合法、合理。我国劳动法认为,规章制度合法需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实体合法,又称内容合法,指的是规章制度的所有内容、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程序合法,规章制度需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三是公示,即告知全体员工。

    其三,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6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本案中,卢某入职后,按照公司规定正常出勤上班,事实上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规章制度虽已向卢某公示,然而,该制度有关试工期间不计发工资的规定,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而无效。据此,公司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工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无故克扣。(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