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9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大学生暑期打工,小心掉“坑”!


目前,正值暑假期间,不少大学生利用假期兼职打工或参与社会实践,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由于大学生大多涉世未深,又不太计较酬劳,加上自身警惕性不够,导致上当受骗的事件频频发生。对此,笔者整理了以下案例,提醒大家增强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临时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去年暑假,大二学生小张通过学校布告栏找到一家公司,得到一份为期一个半月的办公室文员工作。打工期限届满时,老板以种种理由拖延发放工资,并以工作中出现过错为由扣除一部分薪金。因为拿不出工资约定的凭证,小张只得忍气吞声。

释法:由于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工作也是临时性的,因而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小张的打工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发生意外,不能算工伤

去年暑假,大三学生小黄经同学介绍到一家装饰公司打工。工作期间,小黄左手被机器轧伤。关于医疗费用问题,小黄和老板僵持不下,最后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老板承诺支付医疗费1万元,但公司之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释法:由于大学生身份特殊,一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者”和“职工”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遇到这类情况,学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交了押金,当心有去无回

去年暑期放假前,小马通过某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找到了一家职业介绍中心。在安排工作前,小马按照职业介绍中心要求交纳了500元押金。但该中心却以“再等等”的托词,迟迟不给小马介绍工作。最终,经派出所民警调解,该中心退还了小马200元押金。

释法:《劳动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首先要明确拒交,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要求用工单位、中介机构出具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一旦发生纠纷时,这些都是证据。同时,坚决不向用人单位抵押身份证、学生证等任何证件,因为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些证件来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

有效维权,最好签订书面协议

去年寒假期间,小楠与多名同学到一家服装加工公司实习,上班当日双方口头商定: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按2600元计发。一个半月后,公司支付了小楠及其同学3000元的工资,当同学们要求公司按约定支付工资时,老板表示,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给多少他说了算。

释法:在暑期打工法律保障缺乏、学生自身维权能力较弱的现实情况下,维权的最有效方式是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协议中至少要约定以下四项最基本的内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相关福利。如果从事有危险的工作作业,一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