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目前我省粮食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 2007年颁布实施的省政府规章《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粮食安全新形势新要求。《条例》于 2019 年列入我省立法计划,后列为2020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重要事项。
在立法过程中,紧扣四川本土实际,条文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注、更新其他专门法滞后内容,依法治粮管储,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实的粮食安全保障。
《条例》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加强省、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在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条例》法定了爱粮节粮责任,倡导了爱粮节粮社会新风尚。第九条专门就节约粮食、爱惜粮食,对地方政府、粮食生产和经营者、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公民个人及新闻媒体等主体作出了相关规定。
为加强耕地保护,有效利用耕地,确保粮食种植面积。《条例》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扩大粮食生产的面积”,并在法律责任中作出相应罚则规定。
《条例》确立了粮食救济制度。针对我省自然灾害多发和民族地区底子薄、欠发达的实际情况,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夯实“不愁吃”的法治保障。
《条例》加强了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风险防控。针对防范和控制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管理风险,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明确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政府储备粮食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关口前移,堵塞漏洞。(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