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指引(2024版)》(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根据《指引》,住宅、停车位同步销售需满足数量限制、销售条件和预留需求。
数量限制:预售阶段对预售停车位开发企业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1个机动车停车位。车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向建筑区划内的单套住宅业主销售不超过2个机动车停车位。
销售条件:建筑区划内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或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60%以上,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2年。
预留需求: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的项目,开发企业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其他项目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5%,用于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在规划配比范围内的预期需求。
此外,《指引》明确,同时满足销售条件和预留需求的,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各阶段车位的销售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不少于30个自然日。超过公示期仍未销售的机动车停车位,可由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购买,单套业主购买车位数不超过4个。(本报记者 杨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