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5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孩子与同学“比武”受伤,谁该担责?

案例:

11岁的儿子与同学小毅在课间休息时,彼此手持扫把,模仿影视剧中的大侠“比武过招”。班主任不仅未加制止,反而在一旁观看助威。“比武”过程中,我儿子被小毅划伤眼睛。我向校方和小毅家长索要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校方表示儿子受伤来自于小毅,与学校无关;小毅父母则表示“比武过招”是自愿的,受伤就应自己承担风险。请问:上述说法正确吗?  丹丹

释法:

学校和小毅父母的说法都是错误的,他们应当分担损失。

一方面,学校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鉴于你儿子与小毅同为11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且当时他们身处学校,决定了学校应当对他们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可班主任明知他们“比武过招”且没有任何防护,极容易受到伤害,非但未加以制止,甚至在一旁观看助威,明显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即没有行使教育、管理职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学校应当为班主任的行为买单。

另一方面,小毅父母应当赔偿损失。由于你儿子与小毅的是非判断能力有限,而你儿子所受伤害与小毅密切相关,决定了你儿子并非只能自行承担。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小毅本人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其父母必须担责。再一方面,你儿子应承担一定损失。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你儿子明知“比武过招”存在风险,却仍积极参与,明显属于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