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曾在工作中落下八级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四个月前,我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被开除。近日,我由于旧伤复发需要医治,要求工伤保险部门给予工伤待遇,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被公司依法开除,不同于合同到期或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自然失去工伤待遇。请问:该说法成立吗?读者:小静
释法:
该说法不能成立,即你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方面,开除并不能否定已经存在的工伤。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遭受职业性事故伤害后依法应享受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除非职工劳动能力完全恢复、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等法定因素不得取消。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将其开除,但由于开除与丧失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因果关系,工伤职工所承担的只是被开除的法律后果,并不能否定其之前已经存在的工伤,也不等于工伤保险可以随着开除而终止。
另一方面,职工旧伤复发可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关于因工负伤休养期间受刑事处分,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的函》规定:“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继续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指出:“工伤职工工伤等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工伤职工犯了罪,也不能免除其应有的工伤待遇,你自然也不例外。(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