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
在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增加了直接变卖的情形,如果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而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评估价过低,通过拍卖方式可能会损害他的利益,而申请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在财产评估环节故意压低评估价格,并以此价格低价变卖财产的,也可以准许。
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1至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本人或者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近亲属去世等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同时,还明确了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例如,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则强调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