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3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老人独自抚养孙女,能否向儿子、儿媳追索抚养费?

案例

我老伴去世后,儿子、儿媳不顾我一再拒绝,仍坚持将刚满周岁的孙女交给我抚养,自己则以外出打工为由全然不顾,两年来一直没有回家,也没有给过抚养费。近日,我打电话要求他们支付我抚养期间垫付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却遭到拒绝,理由为抚养孙子女是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也符合传统习俗。请问:我能否向他们索要抚养费?

释法

儿子与儿媳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索回所垫付的抚养费用。

本案涉及到无因管理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只要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便构成无因管理,便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偿已垫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你的行为符合该构成要件。一方面,你尚不具备必须对孙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祖父母应当对未成年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是未成年孙子女“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只有在此条件下,才能发生义务的传递或转移。而你的儿子、儿媳并未死亡,也非无力抚养,甚至你曾一再拒绝抚养,故彼此之间没有产生“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另一方面,你属于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即承担抚养责任。这里的“他人”是指除本人以外的人,你与儿子、儿媳之间尽管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但并不能排除他们相对你来说是“本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同样属于“他人”。鉴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也就决定了你的行为虽可能带有习俗的因素,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你系“管理他人事务”并已垫付财物,且在客观上已避免了儿子、儿媳利益的损失,也就是为他们带来了利益。因此,你有权向子女追索抚养费。(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