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暴雨、暴雪等极端天气的到来,不可避免会造成一些单位停工、员工旷工迟到乃至出现伤残等现象。许多员工不禁要问:在极端天气下,此类情形该如何维权?
单位停工,员工有权索要工资
【案例】 由于受强台风的破坏,一家公司不得不停产2个月,对车间、机器设备等进行检查、修复、更换。员工们自然因为无班可上而被放假。2个月后,有些重返岗位的员工曾先后要求公司发放期间的工资,但却被公司一口拒绝:按劳付酬是劳动法律的基本准则,你们没有付出劳动,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怎么能索要工资?
【释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与之对应,鉴于无论是台风的到来,还是台风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公司需要进行检查、修复、更换等,都与员工无关,甚至员工根本没有停工停产的意愿,即公司的放假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所致,也就决定了公司照样具有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旷工迟到,单位不得加以处罚
【案例】赵美美休完公休假回公司上班途中,由于连续暴雨,导致公路被泥石流阻隔,加之交警部门实行交通管制,以至于正常情况下本可以按时甚至提前到达的她,硬生生地被推后了两天。而公司以其超假构成旷工为由,借口劳动合同中已约定无故旷工两天及其以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顾赵美美争辩,执意将其解聘。
【释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姑且不论赵美美之举是否构成旷工,即使构成,公司也不应将其解聘。这里涉及到不可抗力问题,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本案所涉泥石流乃至交通管制无疑当属其列。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也指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与之对应,鉴于赵美美事出有因,且该“因”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公司无疑不得依此解聘。(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