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8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非法买卖熊掌获刑不轻!

65是“世界环境日”,是一个对于全球人类生存具有重要意义的节日。地球的生存环境关乎着我们每一个人,需要大家共同来维护。今天,我们就来看一起发生在身边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16年底,邓某为向家中老人尽孝道,出资委托被告人陶某帮其购买熊掌,陶某接受邓某的出资委托后,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枫林路菜市场附近,以140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处(在逃)购买了两只熊掌并转交邓某,邓某将两只熊掌存放于和他人共同经营的某会所(现已关门歇业)。2018416,公安机关在上述会所厨房的冰柜里查获上述两只熊掌。经司法鉴定,查获的两只熊掌系食肉目熊科黑熊的足掌,黑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及的黑熊数量至少为一只,价值人民币40000元。邓某、陶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邓某、陶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七条“禁止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规定,破坏生物多样性、危害生态系统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邓某、陶某在成都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赔偿4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陶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黑熊熊掌两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邓某、陶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陶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责令被告邓某、陶某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赔偿金40000元;扣押在案的黑熊熊掌两只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公民不应采取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来实现个人目的,即使出发点是对老人尽孝道,亦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也呼吁大家爱护地球,保护生态环境,坚决反对残害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买卖说不!一旦发现破坏生态环境、残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