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7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当作讨薪证据?

案例:

一家公司曾向我出具过一张欠薪条,言明在20151231日以前付清。时隔两年后,我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公司经理催收过。近日,我又前往公司索要,公司表示已经“过期作废”,理由是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而我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说明对方是经理,无法证明我是与经理聊天,加之经理已经去世无法证实。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释法:

公司的理由成立,你的请求已经“过期作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本案应适用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与之对应,鉴于本案所涉欠薪条已明确表明公司应当在20151231之前付清,表明诉讼时效应当从201611起至20181231止。如果你没有在期间向公司主张权利,又没有中断事由,即意味着已经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就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结合本案,你自述已经通过微信向公司经理主张权利,似乎与第(一)项吻合,其实不然,因为是否吻合要靠证据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三是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四是微信聊天的内容不可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可你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表明对方就是经理,无法证明你是与经理聊天,经理的去世也已导致死无对证,尤其是公司不予认可,因而你只能承担不利后果。(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