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所在公司创办之初向员工承诺,三年内只要年业绩突破一百万元,即可将公司股份作为奖励。此后三年中,我均超额完成了业绩,公司虽然奖励了我股份,并向我出具了股权证明,但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的股东名册、章程也未作修改,我因能按期获得分红,也没有提出过相关要求。近期,公司见我业绩一直下滑,便将我辞退并否认我的股份。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小燕
释法:
你并不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本案涉及到股权转让问题。公司股权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转让除须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受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约束。即股权的转让并非双方自愿或实际履行便能生效,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要件,并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批准或登记之后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或修改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另一方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而你与公司之间却不具备上述要件,也没有履行对应的程序:一是公司虽然已经向你出具股权证明,甚至已经向你分配利润,但公司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却没有修改,意味着公司并未增资扩股,也没有修改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出资记载。二是公司一直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更不用说在30日内提出申请。因此,本案中除了约定还必须履行相应程序。(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