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与一家公司在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即试用期至2020年8月31日结束。试用期内,我因遭遇交通事故,曾凭医院出具的证明请假20天。2020年9月15日,公司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我解聘。请问,如果我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我能否因为公司超过2020年8月31日将我解聘,要求其支付违法解聘的赔偿金?芳芳
释法:
本案试用期应当顺延至2020年9月20日,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的前提是“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公司应否向你支付二倍赔偿金,同样取决于其在约定的试用时间过后,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你解聘是否违法。换句话说,也就是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究竟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试用期外。在实际中,如果员工入职后即请病假或通过其他原因没有到岗,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再上班,随之以试用期已满为由,阻止用人单位进行考察,甚至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只能迫使用人单位接受,无疑是对立法本意的违反。即试用期应当可以中止,如期内遭遇请假,可以顺延。
与之对应,鉴于约定的试用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