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8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彭山区首例危险作业案宣判

本报讯 近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彭山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今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左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贩卖汽油,并从中牟利2000余元。后经群众举报,彭山区公安分局民警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将左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325升汽油,左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左某某如实坦白、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管制五个月,对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的储存、经营等活动。

该案的审结有力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下一步,彭山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张书恒 本报记者 苏文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