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期缴型分红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险。5月15日,保险公司向我发出了手机短信提醒,称第二期缴费日已经到期,要求我务必在60日的宽限期内续缴保费。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收到短信后的第五天,我因驾驶摩托车受伤,共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可当我于7月4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受伤期间已超出保险期,保单处于失效状态。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小珍
释法: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仍须依据保险合同向你承担理赔责任。
这里涉及到一个宽限期及其效力问题。宽限期是指在期缴类型即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首次缴付保险费后,没有按时缴纳下一期保费的,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缴付逾期保费的宽展期限。宽限期的设定,目的在于避免保险合同非因故意行为导致失效。因为未能如期交纳续期保费,大多并非出于投保人的故意,而是出现了暂时的经济困难、工作繁忙、外出、生病、遗忘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保险合同中途停效、终止,从而影响保险业务的稳定性,出现对双方不利的局面。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要求在60日内续缴保费,即属于此列。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其中表明,对于期缴型保险合同,如果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只有超过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才会被中止。保险中止后,只有提出复效,才能重新恢复效力。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在宽限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同样必须承担理赔责任。正因为被保险人所受到的伤害发生在保险公司给予宽限期后的第五天,甚至在要求理赔时也还没有超出宽限期,也就决定了保险公司照样须承担理赔责任,但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续缴保费。(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