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四川法治人社白皮书(2023)》并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释法,本报本期继续刊登《四川法治人社白皮书(2023)》中的典型案例,以供劳动者参考。
【基本案情】
徐福贵(化名)是成都某公司职工,2021年6月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同年10月23日,徐福贵向成都市人社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举报称,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委”)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的《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违法,市人社局审查后告知徐福贵鉴定结论符合相关规定,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
徐福贵不服该答复意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人社局依法履行责令市劳鉴委改正的职责。法院审理认为,市人社局不具有责令市劳鉴委重新作出鉴定结论的法定职责,裁定驳回徐福贵的起诉。徐福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诉讼期间,徐福贵又向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定程序纠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告知市人社局对该投诉事项已作出处理,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无纠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法定职权。
2022年4月11日,徐福贵向人社厅投诉,请求人社厅履行责令市劳鉴委改正鉴定结论的职责,人社厅调查核实后向徐福贵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其诉求不予受理,请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徐福贵遂以人社厅用信访方式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0日,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徐福贵的起诉。徐福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徐福贵以市劳鉴委及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人员涉嫌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为由,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已就其举报投诉事项予以处理,在此情况下,徐福贵再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事项向人社厅提出请求,人社厅据此不予受理告知,对徐福贵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中,徐福贵在维权过程中一直坚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法,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责令市劳鉴委修改鉴定结论的职责,后因请求未果而进入诉讼程序,各级人民法院也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徐福贵的真实诉求是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在前期市劳鉴委作出的《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中和市人社局对其举报的答复意见中均告知了救济渠道,即对市劳鉴委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若认为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会因为对部分违规人员进行追责而被推翻。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典型意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相关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的技术性等级鉴定,是一个单独的程序。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具有法定的审查处理职责。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关当事人应该通过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救济渠道(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依法维权,以避免诉累造成时间和财产损失。
(综合自四川在线、《四川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