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3年多的督察实践,和一年多的起草过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督察规定》)于近日发布实施。《督察规定》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全面步入法治轨道。
从《督察规定》的内容来看,“亮点”颇多。首先,《督察规定》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并明确提出设立专职督察机构。第一轮督察的对象主要是对省(区、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等,而《督察规定》将督察对象进行了扩展,增加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
其次,《督察规定》提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这就意味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不是一项临时性的检查,而是长期的、常态化的工作;不是开展一轮、两轮就结束,而是每五年就要进行一次。
再次,《督察规定》要求,成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办、中组部、中宣部、国办、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而在《督察规定》出台之前,领导小组是设在国务院。
第四,《督察规定》明确提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督察类型为三种,即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其中,例行督察的对象主要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回头看”针对的是督察整改情况;专项督察则是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督察规定》还对督察机构设置、方法、权限以及实施两级督察等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督察规定》,在设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时设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室。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职责,《督察规定》均予以明确。其中,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有关情况等;办公室的职责是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等。《督察规定》还提出,由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来承担具体的督察任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体。
就督察权限,《督察规定》提出,督察组进驻地方期间可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保方面的信访举报;开展下沉督察;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等。《督察规定》明确,生态环保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
此外,《督察规定》还明确,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履责的干部进行问责;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从今年开始,将通过3年左右时间完成第二轮督察,第二轮督察也将实现对31省(区、市)的全覆盖,并将按照《督察规定》要求,开展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的督察。此后,再用一年时间完成第二轮督察“回头看”。
随着《督察规定》的发布实施,第二轮督察及“回头看”将全面步入法治轨道。(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