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8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劳动争议案件久审不决,怎么办?


我因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曾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假的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庭审中,公司对拖欠工资一事表示认可,但对其他事项争议较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一时难以查清并作出处理。请问:我能否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责令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米玲玲

你可以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责令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为了防止仲裁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其对应的需要尽快裁决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可以先作出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再作出后续裁决。这也就是先行裁决。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也指出:“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与之对应,本案情形完全符合。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先予执行的方式来维权。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