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3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工伤认定申请超期,员工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由于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申请工伤认定,我自己也没有提出申请,以至于因为超期已无法再被认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拒绝对我给予工伤待遇,公司也以我未经工伤认定为由拒绝担责。请问:我真的只能与工伤待遇绝缘吗?

释法:你可以从公司获得工伤待遇。

一方面,你享有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即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利益,职工受伤只要因工受伤,即可享受工伤待遇。与之对应,鉴于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项之要件,无疑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必须享受工伤待遇。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你给予工伤待遇。工伤待遇的来源有两种:一是在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二是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而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也无法通过这一渠道获得应有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也无需担责,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来说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更是义务。如果由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由此引发的后果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与之对应,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剥夺你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待遇,只不过是应当由公司担责。(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