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7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法治护春耕 遇到问题“种子”怎么办?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过去一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共15件,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案例类型较为全面。涉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类案件,其中,民事侵权及合同案例13件、品种权授权行政案例1件、刑事案例1件。二是品种类型较为广泛。所涉植物品种涵盖面较广,既有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有辣椒、甜瓜、大豆等经济作物。三是诉争利益较大。案件所涉品种的经济价值较大,8件案例诉争标的额超过百万元,个别案件更是高达数亿元,受到业内广泛关注。

其中,在涉“沃玉3号”玉米品种父母本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法院对违反保密约定对外销售杂交种亲本繁殖材料的行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并处罚金,加大涉种子犯罪惩治力度。在“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法院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精确计算时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二审据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诉讼请求。

活用善用调解和解手段解决纠纷,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五山丝苗”水稻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及侵权两案中,涉案企业均为种业头部企业且有长期合作基础,审理法院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彻底解决宿怨,实现共赢。

同时,法院积极推进民事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协同,提升整体保护效果。在“远科1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基于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对种子的抽样、送检和现场勘验记录,依法认定侵权人“真假混卖”逃避监管的事实,据此加大判赔力度。在“菏豆33号”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基于种子生产经营者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记载的产量推算侵权规模,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赔偿。

延伸阅读

当前正值春耕期间,在司法实践中遭遇问题“种子”的案件比比皆是,农民朋友购买了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后可能会出现农作物大量减产甚至颗粒无收的情况,大半年的辛苦付之东流,为保障春耕生产有序进行,小编为农民朋友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

界定假种子的标准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买到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销售伪劣种子、农药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