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组织卖淫罪现状及成因分析

 彭怡 汪亚萍

2019年至今,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组织卖淫案件619人,对比2018年增长案件618人,其中批准逮捕14人,受理案件呈现出犯罪年轻化、组织集团化、犯罪链条化特点。作者认为,检察机关、公安、法院以及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提高对未成年人组织卖淫的重视程度,同时联动学校以及家长切实解决未成年人思想问题,提高未成年人法制意识,协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降低未成年人组织卖淫的犯罪率。

未成年人暂未形成独立人格及正确三观

未成年人组织卖淫中存在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两种角色,在此将从两方面探讨未成年人的自身原因。

一、组织者。

未成年人青少年时期尚未形成独立的人格,社会辨别能力差、自我控制力弱,易受不良思想影响、侵蚀。如好奇、逆反以及虚荣等心理容易使其误入歧途。因而,不正确的金钱观与道德观是驱使未成年人涉入组织卖淫团伙的重要原因。

从实际经验来看,未成年人的交往往往呈现出“抱团式”特点,具体体现为联系紧密。在社交圈中,其个体的行为与思想极易影响整个团体,这也导致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最终延伸成为团体性作案。同时,未成年人受“哥们义气”影响,对他人或团体的违法犯罪行为选择隐瞒或者协助隐瞒,加上犯罪的隐蔽性与难以辨别,进一步加大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

此外,未成年人认识到我国目前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所实施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降低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成本,使得未成年人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被组织者。

由于尚未形成正确的三观与道德观念,部分未成年人无法认识到卖淫是违背社会公约与社会道德的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未成年人萌发的性意识与其所掌握的性知识不相匹配,使得未成年人尤其是女性在不了解性生活混乱危害的情况下,更容易受到他人蛊惑,为有心人士所利用。

此外,部分未成年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对什么是犯罪及犯罪危害、犯罪处罚等认识明显不足。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有辍学经历,更难与社会相融合,而此时也正是未成年人物欲膨胀的阶段,二者的不匹配使其更易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作为被组织者的未成年女性,普遍具有性格怯懦、法律意识淡薄的特征,更易被犯罪团伙所控制,即使违背主观意愿,也只能被迫参与其中,加剧组织者的猖狂,使犯罪团伙组织更为牢固和隐秘。

家庭的管理、教育失责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父母外出经商、务工数量增多,对子女无暇管理,使得未成年人极易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混迹一起,走上犯罪道路。在部分家庭中,父母离异给子女留下心理阴影、心理创伤,带来负面的婚姻观、道德观与感情观,也容易产生相应地负面影响。

此外,许多中国家庭教育中“谈性色变”的传统,更使得家庭性教育缺位。因家长没有为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女性传输正确的性观念与性常识,子女可能在懵懂中参与了违法行为,对自身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学校品德、法治、生理卫生教育缺失

当前,部分学校在教育教学理念上片面强调智力教育的重要性,对于未成年人明显扭曲的道德观、人生观无法及时予以沟通和疏导,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教书不育人”的状况。

目前,在我国中小学校有一定范围开展法制教育,但这样的教育易流于形式,无法达到让未成年人按法律规范、要求,约束自己行为的目的。

此外,学校欠缺基础的生理卫生知识教育,使部分未成年人在对生理常识不了解、不清楚的状况下从事违法活动,提高个人感染疾病的风险,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互联网易成为犯罪“温床”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在不加分辨以及缺乏正确引导的状况下极易了解、学习互联网中所存在的涉及黄赌毒等各方面危害信息,造成未成年人早熟,导致其参与的成人化生活与个人不成熟的心智相矛盾,从而作出错误决定。

除此之外,互联网的便捷也为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本人实际受理审查案件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卖淫团伙与第三方均通过互联网软件如微信、快手等进行联系与交易,进一步扩大了受案范围、增加取证难度,使得犯罪行为更为隐蔽。(作者单位:仁寿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