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多了,这12万元终于拿到手了,感谢法官!”近日,65岁的农民工老陈终于拿到了5年前的工伤赔偿款,他一边签署调解协议,一边感叹,声音里满是释然。
至此,这起跨越5年多,历经劳动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程序的复杂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判的。
案件回顾
老陈是一名农民工,2020年2月,已过退休年龄的他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在青海省承包的电信发射塔项目工地务工,日常做些打混凝土、搬建材的工作。本想靠双手多赚点钱回家,没想到才工作了4个多月,意外就发生了——老陈在工地休息时,被工地上的小车碾压致伤,紧急送往青海省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回广安市进行康复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万元。
事故发生后,老陈从驾驶员和保险公司处获赔26万余元。但所在公司认为用工时老陈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应构成劳动关系,也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在工伤赔偿方面与老陈产生了分歧。
自此之后,老陈便积极奔走,并于2023年11月获取工伤认定,在2024年11月拿到了“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2025年2月,老陈带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申请劳动仲裁,却因超过退休年龄被驳回申请。无奈之下,他向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0万元。然而,诉讼过程中,该公司提出其从未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直至庭审时方才知悉2023年已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于是,该公司遂向岳池县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并于2025年3月17日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再次就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至此,这场纠纷似乎又一次回到了起点。
法院判决
“若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老陈将耗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如果能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矛盾,两边的诉讼都能彻底化解。”在等待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案件判决过程中,岳池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与对方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考虑到案件历时久、跨省诉讼成本高,岳池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决定先梳理双方的核心矛盾,通过与双方的数次沟通,终于找到了破局思路。
对老陈而言,虽因超过退休年龄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但现有《认定工伤决定书》,若该公司撤回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仍然有效,老陈的工伤保险待遇就能得到支持。对该公司而言,公司认可老陈在工地受伤的事实,也有主动赔偿的意愿,双方因赔偿项目及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而未能谈拢。
明确了双方的诉求与底线,岳池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开启“背对背”调解。在向双方释明情、理、法后,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向老陈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12万元,当天转账到位。同时,该公司还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撤回了对工伤认定的行政起诉。
法官释法
岳池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明确了“超龄不影响工伤待遇赔偿”。即使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只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认定为工伤,仍可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公司而言,需规范用工流程,参照地方政策为超龄工人购买保险,及时处理工伤纠纷。(瞿黎 唐佳 雍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