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9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员工离职时放弃补偿,能否反悔?

我与公司为期6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5年。一周前,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后,我们签订了《离职协议书》,其中提到公司已付清我的全部工资,其不再支付我任何费用,我也不得另行向其索要任何款项。事后,我经人提醒,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我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可面对我索要该款的请求,公司却以我已在《离职协议书》中同意放弃为由拒绝。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姚丽丽

你可以反悔,要求公司继续给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这里涉及到一个显失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哪怕是双方当时自愿达成的协议,也并非必然有效。如果严重违法,有着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照样无效或者可以撤销。其中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等劣势,致使达成的协议中,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正因为本案所涉的经济补偿放弃问题,恰恰具备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决定了你有权撤销。

一方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及以往处理员工离职的经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其向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有着按照你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依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即其有着经济、身份上的优势。另一方面,你缺乏事关经济补偿的法律知识,无对应经验,对自己离职所应当得到的补偿未进行必要的了解或审查,没有正确的判断力,公司也没有向你作出过释明,即处于劣势。因此,公司明知此举会损害你的利益,却故意利用自己的优势和你的劣势,剥夺你的权利,回避自身义务,主观上存在恶意,所以你有权要求公司继续给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