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6 期 / 第5版:科教兴川
让老师敢管、愿管、会管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规则》旨在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破解长期以来困扰广大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的难题。

教育惩戒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是否实施、如何实施,该遵循怎样的程序等,都缺乏严谨的标准和依据,由此引发的讨论和争议也日益增多。在实践中,广大中小学教师缺乏参照,广大学生家长也深感担忧:既害怕孩子的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担忧教育惩戒实施不慎、不当,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影响孩子的未来成长。

为此,《规则》首先肯定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明确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其次强调了教育惩戒的属性,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明确了实施的对象和方式,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训导和矫治;还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是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

如何科学实施教育惩戒,是广大家长高度关注的问题。为此,《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教育性、合法性与适当性原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以程序规范行为,减少恣意和任性,同时明确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力求让教育惩戒沿着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客观公正、合法合规,适当适度、尊重学生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的方向前行。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同时,《规则》还为学校留下一定的自主空间,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据悉,《规则》将于20213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讷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