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4 期 / 第6版:科普法制
外出旅游,发生纠纷如何正确维权?

“五一”假期是出行高峰期,也是大家尽情放松身心的好时机。旅游本是一件让人放轻松的事情,可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我们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行程被“偷工减料”

旅行社须担责

孙女士等人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观光游,约定参观10个景点。可由于导游将大家带到没有约定的“关系单位”购物,导致参观时匆匆忙忙,后来取消了4个景点。孙女士等人能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吗?

【释法】可以。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导游擅自取消景点的行为与之吻合,必须退回未去景点的旅游费用。另一方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据此,旅行社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爱车在停车场被砸

管理方应赔偿

王女士一家趁着节假日自驾去景区游玩,根据景区规定,持门票可将私家车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可当王女士和家人返回取车时,却发现爱车被树枝砸坏。景区管理方能以自然灾害为由拒绝赔偿吗?

【释法】不能。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对停车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景区管理方,明知停车场内的树枝干枯有砸伤行人、车辆的可能,却没有及时排除危险,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正因为景区管理方既未排除危险也未作出任何警示,决定了其难辞其咎。

遭遇暴力推销

可追究刑责

蔡女士在景区游玩时,发现有许多商店在售卖一款父亲喜欢的纪念手表,遂决定挑选一款。当她得知询问的商店比其他商店价格贵时,当即决定离去。不料,却被经销商拦住并暴揍,蔡女士被迫按其要求,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6块表。经销商构成强迫交易罪吗?

【释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本案经销商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经销商漫天要价,并非正当、公平交易,破坏了自愿、公平原则;另一方面经销商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蔡女士因恐惧而不敢反抗,接受了本不愿意接受的交易。(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