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在网络销售平台购买了一款外省手机店销售的手机,收货地点为我家。我收到邮寄的手机后,因发现手机与网络销售平台展示的样品完全不同,甚至有使用过的痕迹,曾要求网络销售平台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却遭到拒绝。请问:双方在没有约定处理纠纷的法院的情况下,我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又该如何维权呢?
吴玉萍
你可以向你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是指消费者实际购买到的商品与商家所展示的商品在质量、外观、种类、性能、用途、产地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使得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你所购买的手机与网络销售平台展示的样品完全不同,无疑当属其列。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你向电子商务平台购物,彼此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对由此导致的纠纷,自然应当依此来确定管辖的法院。就本案“被告住所地”,无疑在电子商务平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省外),由于路途遥远,花费的时间、精力、费用较大,这是你所不愿意选择的。
那么,该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确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只能由约定的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交付标的(如手机话费代充值、游戏点卡代充值),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邮寄实物等其他途径交付的,可以选择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与之对应,正因为本案是通过邮寄方式向你交付手机,而你和电子商务平台并没有对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决定了你可以向你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