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1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在高温环境下工作 这些法律知识需掌握

当前全国多地持续高温,加强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本期我们“趁热”来了解一下关于高温工作的那些法律知识。

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

我国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享有多项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如休息权利、劳动报酬权利、健康保障权利等。

《办法》明确,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即为高温天气。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在增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方面,《办法》也有所规定。例如,按照气温划分,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于怀孕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另一方面,《办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应尽的预防义务,如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如何认定“职业性中暑”?

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热射病作为最严重的中暑类型,指因暴露在高温高湿环境中引起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温超过40℃,伴有皮肤灼热、心动过速、意识障碍(如谵妄、惊厥、昏迷)等多器官系统损伤的严重临床综合征,严重情况下会导致死亡。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实践中,将职业性中暑认定为工伤的却很少。因为中暑和热射病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导致。

具体来说,如果中暑或热射病是在高温环境下从事高强度劳动时发生的,且经过职业病医疗机构鉴定为职业病,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分类与目录》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等。但如果中暑或热射病并非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而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的外界因素引发,那么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拒绝劳动,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若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场所是在写字楼内且全天均有空调制冷,但因害怕上下班途中高温的“炙烤”而拒绝出勤,可以向单位提出辞职回家休养;若不辞职,则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下班忘关空调,用人单位能否对其进行违纪处理?

由于天气炎热,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开空调也是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但是,劳动者在下班后忘记关闭空调,导致空调在无人的情况下一直处于运转的状态,将造成资源浪费以及潜在电力安全风险的发生。

对于劳动者下班忘记关空调的行为,首先要界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或属于其应尽的责任。若是,对于该行为可以结合制度规定进行警告处理,但不能因该行为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处理。

(综合自杭飞律师微信公众号、《四川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