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1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彭山区人民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宣判

本报讯 近日,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2月,季某某与刘某合伙做工程。完工后,刘某向季某某出具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后,季某某多次向刘某讨要无果,遂向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刘某支付季某某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季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为逃避欠款放弃自家房屋拆迁款份额,以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后,季某某以被执行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刘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逃避履行义务,致使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今年以来,彭山区人民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1482件,已对524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35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已判处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案件2件2人。今后,该院将不断强化执行措施,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路上取得更大进展和成效。(阚晓娟 本报记者 苏文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