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0 期 / 第7版:社区科普
“预付款消费”陷阱多,消费者该如何“避雷”?

为招揽生意,许多商家常常以购买会员卡可享受优惠、折扣的“预付款消费”方式吸引消费者。不同情形下,若面临消费纠纷,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玩失踪”

可选择连带赔偿

案例:安女士将自己所经营店面的一半转租给李某用于商业洗车。不久,宁女士等人根据李某的经营广告办理了洗车卡。一个月后,宁女士等人发现李某突然“失踪”,店门告示上写着:因租赁合同到期停业。而此时宁女士等人的洗车卡还有剩余次数未消费,且无法找到李某,不知该找谁索要赔偿?

释法:宁女士可直接要求安女士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同时,《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也指出,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因此,安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

“玩时间”

可确认条款无效

案例:杜女士所开公司附近有一家酒店开业,其促销广告中称若办理贵宾优惠卡,可享受八折优惠。因杜女士的客户较多,为省费用便办理了优惠卡。半个月后,杜女士前往酒店用餐,发现酒店根本未打折。收款小姐解释,优惠仅限于开业促销期的一周内,虽当初没有说明,但优惠卡背面已注明“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释法:本案中“本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虽是保护酒店利益,却剥夺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这些内容,属于无效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也指出:“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即酒店并不单独拥有最终解释权。

“玩欺诈”

可及时报警索赔

案例:一家健身馆在一次推销中称,“办理年会员可享受四折优惠”,于是附近许多居民前往办卡,雷女士也加入其中。一个月后,健身馆却大门紧闭,老板也联系不上,而后,一个自称购买了该馆设备的人拉走了店内全部东西。原来健身馆老板以办“会员卡”为名骗得31万元后,携款潜逃了。

释法:遇此情形,应及时报警。一方面,健身馆老板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只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追诉。”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刑事追赃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弥补损失。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