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不少市民选择在国庆假期跟团出游。然而,在实际行程中,往往可能会遇到被迫拼团、行程“缩水”、遭遇意外等糟心事,这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旅游产品模糊不清
游客有权知悉真实情况
案例:刘女士到一家旅行社咨询旅游事宜时,看到该社张贴了“条条线路送保险”宣传单,于是报名。可在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并没有出示保险合同。在刘女士的追问下,工作人员称为她投保的是旅行社责任险。
释法:旅游责任险不等于旅游意外险,一些旅行社用“旅游送保险”的促销方式,让顾客误以为自己已经获赠了旅游意外险,但在旅途中发生伤害、疾病、遗失财物等情况,游客权益其实并没有得到保障。针对混淆旅游者知情权的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比如,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事先说明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等。
旅行遭遇转(拼)团
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案例:张先生一家在跟团旅行时,接二连三地遭遇地接社的拼团,最终,旅行团成了一个“大联盟”——来自多个省市不同旅行团的游客们成了同游者,在游玩过程中矛盾不断。
释法: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是旅游业的普遍做法,但交接过程不能以损害游客的权益为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这就是说,旅行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行程“缩水”
游客有权履约或索偿
案例:吴女士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的双飞四天特价团。旅途中。旅行社承诺的“游览五指山、万泉河”变成了“遥望”和“远眺”。旅游结束后,吴女士等人就旅行社行程“缩水”提出赔偿要求,后者却表示:“旅行社在不减少项目的前提下,有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旅行社不得擅改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如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等。广大旅游者应注意,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阅合同文本,可专门对景点数量及门票、购物时间及购物点数量、是否必须购物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果遇到旅行社违约的情况,要学会收集和固定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提供违法线索,以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查处。
游玩途中受伤
游客可向经营者索赔
案例:李某随旅行团游玩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当他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推脱:组团社称,大巴车不是他们的;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
释法:关于旅游纠纷解决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