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我丈夫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我曾申请工伤认定,而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我遂提起诉讼,但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了我认定为工伤的诉讼请求,即是说员工在下班路上突发疾病死亡,其亲属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这是为什么呢?
钟素娥
你的确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你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取决于你丈夫是否构成工伤或能否视同工伤,而你丈夫的情况这两种均不具备。
一方面,你丈夫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与之对应,能和下班挂上边的,只有是第(六)项,而你丈夫是死于突发疾病,而非交通事故,更谈不上“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亲属不能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但就能否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结合本案,核心问题无疑在于你丈夫是否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很明显,你丈夫当时已经下班且已离开工作岗位(即公司为你丈夫履行日常工作职责所设置的岗位或受公司指派从事的岗位)。因此,你的确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