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51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是否无罪?

201711月,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石莲镇村民曾某某在其弟弟家房屋东侧的水缸里挑水时,被邻居王某某看见,王某某以曾某某家未出钱修建饮用水池为由上前阻止,双方遂发生争执。期间,王某某将曾某某舀到水桶中的水倒在地上,曾某某便用挑水的扁担将王某某头部前额左侧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以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到湄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解析】湄潭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既要依法公正办案,又要通过办案平息双方矛盾,促进邻里和谐,实现办案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遂通过检察官释法明理,对曾某某分析了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险及对被害人带来的伤害,曾某某对其冲动的行为深表悔恨,表示愿意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鉴于该案系由邻里纠纷引发,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属于初犯、偶犯,且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湄潭县检察院于近日依法对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释法】轻微刑事犯罪不起诉案件的前提是构成犯罪,不等同于无罪。在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下,检察机关应注重查明和发现犯罪根源,从源头化解纠纷,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张永昌)